在交通网络高度发达的当今社会,搭便车是一种十分常见的行为。尤其是在一些大型的聚会后,有不少人会选择搭便车回家,这样不仅有利于增进社交关系,还能方便省事。
但凡事总有意外,搭便车也不见得百分百安全,倘若搭车者因他人的不当驾驶而出现了意外,甚至危害到了生命安全,那么驾驶者又是否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呢?
或许事情的一开始,搭车者与驾驶者都是出于友善的态度,才达成了“搭便车”的约定。但若是在搭车途中,搭车者出现意外损失,那么原本毫无利益冲突的两人在此时的关系就会变得十分微妙。
当意外真正发生后,两人之间利益的界定是难以划分的,毕竟“搭便车”这回事,它与搭乘出租车或者滴滴打车不同,它不是交易,也没有真正涉及关于金钱上的来往。
所以一旦搭车者在行驶途中利益受到损害,那么驾驶者与搭车者之间的关系将变得复杂起来。
案例分享:年夏天,互为同事的张先生与李先生去某景区游玩,为了方便省事,两人约定好搭乘李先生的车一同前往景区。可是没想到李先生的车技却十分差强人意,在前往景区的途中,他违规超车,因驾驶不当与迎面而来的一辆小轿车相撞,导致双方的车都受到了极大的损害。
不过幸运的是,李先生和小轿车的车主都安然无恙,唯一受伤较重的是坐在副驾驶上的张先生。在这次车祸事件后,医院,进行手术,而李先生出于愧疚,也赔偿了他一部分的医疗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也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涂改、伪造、冒领机动车牌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的;
学习驾驶员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驶或者单独驾驶车辆的;
不按规定超车或让车的;不按规定停车或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将车移开,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
在本案中,李先生出现了不按规定超车的行为,他的违规驾驶是导致这场车祸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交通部门认定李先生赔偿小轿车车主的所有损失。
李先生付清所有的赔偿后,主动给了张先生一部分的医疗补偿费用,并诚挚地向他表达自己的歉意。可张先生却嫌少,他要求李先生至少支付他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各种费用大约60万元人民币。
对于张先生的狮子大开口,李先生自然是不肯同意的,他想着张先生是自愿搭车的,又不是自己强迫他搭的车,再加上,李先生已经支付给了张先生一笔医疗费用,无论是在人情方面还是客观的法律上,他都已经做的仁至义尽。因此,李先生拒绝了张先生的要求。
两人协商不下,张先生将李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李先生至少赔偿他全部的医疗费用。而法院经过综合考量后,判定李先生支付医疗费用的80%,剩下的20%则由张先生自行承担。
法律延伸:在本案中,张先生搭乘李先生的便车是属于“好意同乘”。所谓的“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营运行为。
《民法典》实施以后,以法律的形式将免费搭乘顺风车与有偿搭乘区分开来,鉴于机动车本身的危险性,对驾驶人而言,仍需谨慎驾驶,其对同乘者的生命财产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保护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在本案中,李先生原本好意搭载张先生前往景区,但在行驶的过程中,李先生出现不当驾驶,其行为违背了交通安全法,对张先生的人身安全造成了损害,因此对于张先生在搭乘便车途中所受的人身损失,李先生应当担负起一部分的责任。
“好意同乘”的前提是在双方都应允的范围之内的,身为驾驶人的李先生既然同意让张先生搭乘他的便车,那么他就应当对张先生的人身安全负起一定的责任,而身为主动搭便车的张先生既然同意搭乘李先生的车,那么他自身也应当为后果承担责任。
因此,法院判处李先生支付医疗费用的80%,张先生支付医疗费用20%的决定是完全合理的。
总结:尽管“好意同乘”的出发点是基于乐于助人,和谐友善的社会价值观,但在同乘的过程中,仍不可忽视交通安全问题,尤其是对于驾驶者来说,小心行驶,严格遵守交通准则无论是对于自身安全还是对于搭乘者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目前社会上对于“好意同乘”的行为仍充满积极的声音,毕竟它不仅减少了社会资源,缓解了交通压力,还有利于人际关系的进一步发展,推动形成和谐互助的社会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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