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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搭便车摔残自担六成责任江宁区法

来源:轻便车 时间:2023/4/7
                            

原创江小法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搭乘建设公司的运输车辆发生车祸受伤

对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吗?

近日

江宁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年,李某搭乘某建设公司一辆运送钢筋笼的车辆前往工地。行驶中,李某站立在车辆的驾驶室外。在下坡过程中,该车辆撞到路边树木,李某因手滑从车辆上坠落并受伤。

法院认为

李某希望某建设公司的车辆送其一段路程,系无偿搭乘肇事车辆,其以站立的方式搭乘车辆本身具备较大的安全隐患,且其自认在车辆行驶过程中自己松手,以致坠落。综合考虑本起事故发生的起因、过程和结果,法院酌定某建设公司对李某的损害后果承担40%的赔偿责任,李某自身承担60%的责任。

本案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好意同乘”情形。“好意同乘”也称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运营行为。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属于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范畴,发生交通事故后让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不利于传统美德的弘扬。但需要指出的是,“好意同乘”必须经好意驾驶人同意,如果驾驶人不知道搭乘人搭车,或者明确拒绝搭车人请求的,不适用“好意同乘”规则。

这一案件被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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