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桂林市城市道路电动轻便摩托车
通行规定的通告
为优化城市道路交通组织,结合桂林市城市道路轻便摩托车通行的特征和规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在桂林市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轻便摩托车通行规定调整如下:
一、允许电动轻便摩托车在全市范围内的城市道路行驶。
二、具体通行规定
(一)设有摩托车专用道的道路,在摩托车专用道内行驶。
(二)设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本规定自年1月1日起实施,至年1月1日止,原摩托车通行规定不变。
特此通告
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年12月5日
导读
为进一步深化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切实推进我市电动轻便摩托车快捷代办登记网点建设,为群众提供车辆注册登记“一站式”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桂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联合多个电动车销售企业在桂林市区、灵川县及临桂县建立7个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一体的登记服务站。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一体的登记服务站可通过实行车辆预查验、资料预审核、信息预录入等方式,打通缴纳税费、代办保险等瓶颈,为群众提供购买车辆、购置保险、缴纳税费、选号登记的“一站式”服务,避免了群众因车辆上户而多次往返的麻烦。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一体的登记服务站将为群众提供电动轻便摩托车注册登记、转移登记、补牌补证业务,并为电动轻便摩托车办理六年内免检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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