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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昔日同窗因搭便车闹上法庭,

来源:轻便车 时间:2023/4/5
                            

好心开车搭载昔日同窗参加聚会

没想到车辆驶入工地道路

搭乘者意外骨折造成九级伤残

司机应该承担责任吗?

近日,富阳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依法判决司机对各项合理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昔日同窗搭便车,意外造成伤残

小红和小黄原系同学关系,在某次同学聚餐中,一同参加的小金得知小黄与几个同学正打算去看望未到场的其他同学。于是,小红与小金决定一同搭乘小黄驾驶的面包车前往参加。因时间紧急,小黄加快了行车速度,驶入一条尚在建设中的互通匝道,因小黄对路况不明,未及时发现匝道中一条高低坎,导致车辆发生剧烈跳动,坐在后座的小红当场疼痛呼叫,医院治疗,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小红伤情构成人体损伤9级伤残。小红认为,小黄虽然是无偿搭乘同学,但是小黄不顾同车6位同乘人员生命健康安全,将车辆开入尚在建设中的工地道路,也未尽到合理观察路面和谨慎驾驶的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发生事故谁之错?车主要担责吗?

庭审过程中,双方对于小黄驾驶车辆的行为系好意同乘均无异议,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小黄对小红受伤导致的损失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承担的责任范围。

小红认为,小黄虽然是无偿搭乘同学,但其不顾同车乘客的生命健康安全,将车辆驶入尚在建设中的工地道路,也未尽到合理观察路面和谨慎驾驶的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小黄则答辩称,小红受伤事件不属于法定过错责任推定情形,其在本次事件中既无过错也无过失,不应当承担责任。事发当日,小红未按交通法规系安全带且其自身患有基础疾病才是导致其骨折的主要原因,但愿意基于人道主义给予小红一定的经济补偿。

法院判决:

无偿搭载,司机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对于小黄驾驶车辆的行为系好意同乘均无异议,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小黄对小红受伤导致的损失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承担的责任范围事发当时案涉道路尚未施工完毕,并非正常通行的道路。小黄在驾驶车辆过程中未对路况进行合理识别,未尽到谨慎驾驶的义务,且在驾驶过程中未提醒乘坐人员系好安全带,对于小红受伤的后果存在主要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小红在乘坐车辆过程中未系安全带,且在小黄驶入尚未施工完毕的道路时未进行劝阻,也存在一定过错,根据双方过错比例,小黄对小红受伤承担70%的赔偿责任。但因本案系无偿搭乘导致的损害,应当减轻小黄的赔偿责任,故最终确定小黄对小红受伤后所产生的的各项合理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判决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好意同乘”也称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运营行为。生活中,我们难免为会遇到亲戚朋友的无偿搭乘,或是顺路捎上一程的时候,搭乘不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图任何报酬。“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属于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范畴,发生交通事故后让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不利于传统美德的弘扬。《民法典》增设“好意同乘”条款减轻了驾驶人的侵权责任,意在保护好心人的善意行为,但减责不免责,驾驶人仍然需要承担法律上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在“好意同乘”中驾驶员必须尽到谨慎驾驶的义务,要保证车辆符合安全标准的义务,遵守交通规则,提醒搭乘乘客系好安全带,确保安全行驶;对于乘客来说,搭乘过程中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不得影响驾驶人安全,搭乘过程中要懂得管好自己,同时对于驾驶人的一些危险行为要及时制止。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撰稿|民一庭姜琳莉、史燕芬

原标题:《昔日同窗因搭便车闹上法庭,“好意同乘”司机承担几分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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