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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给他人搭便车,却遇上车祸法院判了

来源:轻便车 时间:2024/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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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骑车或开车出行时,顺路好心搭载亲友同事,是再平常不过的事。可万一在搭乘过程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意外伤亡,好意载客的驾驶人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施甸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好意搭载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的交通肇事及民事赔偿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蒋某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我是好心让他们搭便车,没收取任何费用,是做好事,不应该被起诉,还要坐牢、赔钱……”庭审期间及判决后,被告人蒋某始终难以接受,不停辩解道。案情搭顺风车出事故两人死亡被告人蒋某持D类驾驶证,案发当日,其驾驶小型汽车(老年代步车)载杨某前往某地。途中,他遇到准备骑摩托车去同一地点的包某、于某。由于当时下起了雨,包某提出要搭乘蒋某的顺风车。得到蒋某同意后,包某、于某便乘坐蒋某驾驶的小型汽车一同前往该地。返回途中,蒋某驾驶的车辆驶离路面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杨某、于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判决驾驶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该事故造成二人死亡,属“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蒋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伤者,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具结书,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蒋某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方面,由于被告人蒋某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造成杨某、于某死亡,应根据“谁侵权,谁担责”的一般法律原则来确定责任承担。但本案被告人蒋某好心搭载他人,其主观上出于善意,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好意搭载”的规定,在被告人蒋某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应减轻其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酌情决定由被告人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释法责任承担需区分有无过失被告人蒋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好意搭载他人行为,即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给他人“搭便车”或“搭顺风车”,即经好意人同意而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的行为。这种人与人之间互相帮助、团结友爱的行为,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倡导的。但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机动车驾驶人是否应承担责任成了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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