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年0月2日晚,被告人代某某酒后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无号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发生事故,造成代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机关鉴定,代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3.5mg/00ml。经开庭审理,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代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元。庭审中,代某某深刻认识到自己危险驾驶的社会危害性,对自己的行为十分后悔,当庭表示服判,并缴纳了罚金。本案中,代某某驾驶的电动摩托车是否属于机动车?代某某醉酒后驾驶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为何构成危险驾驶罪?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普遍存在认知误区,总认为两轮“电动车”都属于非机动车,只有烧油的才是机动车。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案发后,交警部门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代某某驾驶的电动摩托车进行车辆类型鉴定,鉴定机构从车辆的驱动装置、最高车速、整车质量、蓄电池总电压、电机输出功率等多方面综合分析,鉴定该两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法官寄语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选择方便、实惠的电动自行车或电动摩托车出行,但千万不要忽视了两轮“电动车”可能属于机动车的情况。在此告诫大家:在购买电动车时要向商家问清楚电动车的性质,购买后及时办理车辆登记、上牌等手续。同时,不论出行驾驶的是电动车还是机动车,都要对自己和他人负责,依法依规使用车辆,坚决杜绝酒后驾驶。
信息来源:洱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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