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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便车出车祸致残索赔19万,要赔吗法院说

来源:轻便车 时间:2023/4/3

当“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

当无偿搭乘造成人身损害

引发矛盾纠纷

谁来赔偿?

在广州市从化区,就发生了一起"好意同乘"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梁某驾驶私家车免费搭载戚某等人回家,不料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戚某十级伤残。

事后,戚某告上法院索赔19万余元。究竟梁某要不要赔偿,"好意同乘"能否减轻他的责任?

5月18日,本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

庭审现场

据悉,该案是民法典实施后,因当事人对原审法院认定好意同乘不服而上诉的第一件案件,对于如何认定及适用好意同乘制度进行审判有积极的意义。

年12月1日凌晨,梁某驾驶车辆无偿搭乘戚某,行驶中撞到路中的石块,车辆失控撞向路边灯柱,发生交通事故,戚某受伤造成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梁某负全责。事故发生后,戚某诉至法院,要求梁某及从化区公路管养中心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共计19万余元。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梁某驾驶车辆搭乘原告戚某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属于无偿搭乘,且不存在无证驾驶、醉驾等重大过失或故意,应相应减轻赔偿责任。戚某未系安全带,自身存在过错,公路管养中心未及时发现并清理公路上的障碍物,未尽到相应管理和保障义务,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判令梁某承担50%的责任,从化区公路管养中心承担20%的责任,戚某自负30%的责任。

一审判决后,戚某不服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

庭审当天,各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就梁某是否属于好意同乘、是否存在重大过失等争议焦点问题展开了近1个小时辩论。此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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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也称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好意接受他人“无偿”搭乘请求或主动邀请他人“无偿”乘坐自己车辆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章程、魏丽娜:张远平、陈明蔚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苏琬茜

作者/来源:北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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