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
您现在的位置: 轻便车 >> 轻便车车标 >> 正文 >> 正文

搭便车遇车祸身亡司机判刑又赔偿,好心为何

来源:轻便车 时间:2023/4/5
白癜风的早期症状图片 http://pf.39.net/bdfyy/dbfzl/170120/5208491.html

常言道:好心必有好报!

近日,因为一起法院判决,让四川的张先生和网友有些怀疑人生了。张先生从遂宁开车到绵阳,免费捎带了一位熟人,谁知路上发生车祸熟人被撞身亡,自己不但被法院判刑还要赔偿死者18万。张先生心里很窝火,好心为何不得好报,天理何在?今天,“四哥有法说”就根据这个案件,给大家聊一下“好意同乘”法律责任问题。

一、案例:

1、好心捎路出车祸,惹下大麻烦

年11月25日,四川的张某开着小轿车从遂宁到绵阳,熟人范某搭车随行。既然是熟人,也不方便推辞也谈不上收费问题。谁都没有预料路上发生了车祸,张某给自己惹下了大麻烦。

张某称,他在高速上行驶时,打算变道超过前边的一辆货车,超车道上却突然冲过来一辆速度更快的小车。张某赶忙又将小轿车驶回客货道,在这个过程中与货车发生碰撞,等他回过神来,就看到坐在副驾驶的范某已经头部流血昏迷了。经法医鉴定,死者范某系因车祸致严重开放性、粉碎性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骤停,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经四川高速交警认定,张某驾驶存在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且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吕某驾驶的重型仓栅式货车存在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2、死者家属火上浇油,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事件发生后,张某以构成交通肇事罪被检察院起诉法院。期间,死者范某的家属也向法院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张某某承担因范某某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总计99万余元。

3、法院判决:驾驶员被判缓刑,赔偿18万

游仙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安全法规,驾驶存在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且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当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张某某行造成范某某死亡的结果,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范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

二、以案释法

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如果副驾驶上没有坐人,这起事故就是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不涉及判刑问题。即便造成范某死亡,如果张某不负主要责任,也不会涉及判刑问题。可是这两种情况都让张某占了,所以就构成交通肇事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好意同乘,也要尽到安全义务

如果说张某收取了范某的搭车费用,他们就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出了事故应该由张某赔偿,这种情况让大家比较好理解,类似于出租车承担的违约责任。但在此案中,张某出于好意,免费让范某搭车,出事故也不是张某情愿的,张某为何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其实,这个案件涉及的是侵权责任。张某本身没有保障范某人身安全的义务,但张某同意让范某搭车这个行为,也就产生了这个义务。因为张某驾驶的车辆存在安全隐患,以及驾驶行为失当,对造成交通事故范某死亡存在过失过错。《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某的过错与范某的死亡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构成了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因张某是好意搭乘,并未收取任何费用,应当减轻相关民事赔偿责任。这也是法院判决张某承担部分赔偿义务的原因。如果当初张某收取了范某的费用,两者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张某承担违法责任也就不是赔偿18万的问题了,那就会赔偿的更多。

结束语:

在这起案件中,张某似乎有些冤枉,如果不让范某搭车,自己也不会判刑,也不会赔偿18万。表面上是因张某的“好心”受到冤枉,实则是因为他自己过失造成。我们不能冤枉“好心”,好心就有好报,这句话没有错!

转载请注明:http://www.0431gb208.com/sjszlff/40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