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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搭便车出事故责任由谁来担

来源:轻便车 时间:2023/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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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是人们出行越来越依赖的交通工具,随之出现的“好意同乘”现象也越来越多,在此过程中造成损害,发生纠纷屡见不鲜。近日清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好意同乘”过程中引发的纠纷。

基本案情

任某勇和任某甫、刘某、王某系同村朋友,四人同去南方打工,8月份,四人相约一起回乡,由任某勇开车,任某甫、刘某、王某坐车,在凌晨2点左右,途经山东菏泽,因任某勇疲劳驾驶,车辆撞向绿化带,造成刘某和王某均受伤的交通事故。刘某和王某住院治疗后,将驾驶人任某勇诉至法院。

调解结果

承办人贾法官了解案件后,多次联系驾驶人任某勇未果,后与该村村委联系,打听到任某勇已出国打工,经调查,任某勇已去新加坡打工,案件陷入了僵局。贾法官又想方设法联系到任某勇的妻子刘某艳,多次做刘某艳的工作,让其联系任某勇进行网上调解,刘某艳称任某勇出国后一直联系不上。对于刘某和王某的受伤,刘某艳也深感同情,但是也倍感委屈,四人同去务工,任某勇好意让刘某和王某坐车,夜晚开车疲劳驾驶才造成的交通事故,自家的车损坏不说,还要赔偿刘某和王某,经过贾法官对刘某艳释法明理,最终,刘某艳同意给刘某和王某相应赔偿。贾法官将此情况与原告刘某、王某进行沟通,并对刘某、王某做调解工作,从事实认定、法律法规等角度深入分析,力促刘某、王某与任某勇妻子刘某艳达成调解。刘某和王某看任某勇妻子自愿承担赔偿责任,于是放弃了部分诉讼请求,在贾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刘某艳当庭赔偿刘某元,赔偿王某元,此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官提醒:“好意同乘”是驾驶人基于善意为他人提供无偿搭乘的行为,是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是公序良俗所鼓励的,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此,立法中减轻其赔偿责任。同时,驾驶人要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搭乘人也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

原标题:《“搭便车”出事故责任由谁来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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