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2月28日上午,家住云南楚雄大姚县的普某准备送孩子上学,恰巧得知其表妹的男朋友杞某开车路过学校,于是他打电话给杞某,想坐杞某的车一起走。杞某考虑到是亲戚关系,同意带普某及孩子坐便车。
当天上午11点左右,杞某驾驶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当地派出所到现场查看后,出具了《接警情况说明》:“由于杞某操作不当,车辆驶离路面翻下路外侧,导致普某受伤。”
普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杞某为普某垫付了医疗费元。
后来,普某找杞某协商赔偿,但遭到拒绝。于是,普某将杞某告到大姚县法院,索赔各项经济损失20万余元。
庭审中,杞某说,发生事故是意外,普某坐他的顺风车送孩子到学校,自己并没有收过一分钱,他也没有主动叫普某坐车。杞某好意帮忙却要遭到巨额赔偿,况且普某受伤住院期间,他已经垫付了1.1万元医疗费,感觉自己成了冤大头。
大姚县法院审理认为:普某、杞某属于亲戚朋友关系,普某是无偿搭乘杞某驾驶的机动车,考虑杞某无偿提供搭乘行为,属于亲属间的情谊行为,应当适当减轻杞某的赔偿责任。根据双方在本案中的过错大小及事故的原因力大小,依据《民法典》第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法院最终酌定:由杞某对普某的各项经济损失承担60%的责任,普某自己承担40%的责任。
关于普某主张的各项经济损失如何认定的问题,大姚县法院认定:普某的各项合理经济损失合计.40元。
于是,大姚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杞某赔偿普某受伤后各项经济损失.64元,扣除杞某垫付的医疗费元外,还应赔偿普某.64元。
来源:大姚县人民法院、开屏新闻、都市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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