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
大家一定搭过便车,
也就是无偿搭车
这是指非营运性车辆的驾驶人,
不以牟利为目的,
邀请或者允许搭乘人搭乘车辆的行为,
也叫好意同乘
搭便车本质上是一种好意施惠行为,
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却很容易造成纠纷,
那么搭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
到底该如何界定法律责任呢?
案情回顾
一天,李某下班后准备和姐妹去逛街,眼看约定时间临近却一直打不到车,她十分焦急。恰巧同事杨某开车经过,杨某表示与李某顺路,可以载她一程,李某欣然应允。
杨某
小李,为了安全起见,你把安全带系一下吧。
好嘞!小杨,六点之前能到xx地吗?我约了姐妹六点见面。
李某
杨某
放心吧,我可是无敌小旋风,不会迟到的。
过了一会儿,李某觉得有些无聊,刷起了手机
哈哈哈哈,这个视频好好笑哦。
李某
杨某
你看什么呢?这么好笑。
我给你看看啊,你看抖音里的恺哥普法真是太有趣了。
李某
杨某
哈哈哈哈,太逗了,这几个人演技太好了。
小杨,小心车!
李某
由于杨某中行车过程中超速行驶,聊天分散了注意力,二人双双受伤,伤情情况分别为,杨某轻度擦伤,李某右臂骨折。
李某出院后找到杨某,要求杨某赔偿其受伤期间的误工费及医药费,杨某认为自己是好心载李某且因李某给自己看视频,干扰了自己驾驶,从而导致车祸发生,因此李某不应该找他索赔,双方各执一词。那么,杨某究竟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接下来由恺哥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吧!
好意同乘已成为一种社会普遍现象,但是遇到交通事故时责任如何承担?车辆驾驶人能否因善意而免责呢?
《民法典》第条首次就好意同乘责任承担作出了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该条将好意同乘驾驶人的法律责任明确为应当减轻,但排除了故意和重大过失两种情形。
驾驶人与搭乘人的过错认定
1.驾驶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减轻赔偿责任。
尽管好意同乘是一种无偿施惠行为,但无偿搭乘并不意味着搭乘人同意承担一切事故风险,驾驶人仍应尽到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故,驾驶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搭乘人受到损害,且搭乘人没有过错的,不应该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2.搭乘人具有过错的,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在认定驾驶人过错的同时,还要判断搭乘人是否具有过错。结合实际案例,搭乘人存在如下情形时,应当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搭乘人存在未系安全带、未戴头盔等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的;
?搭乘人明知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或麻醉药品仍搭乘的;
?搭乘人明知驾驶人无驾驶资格仍搭乘的;
?搭乘人干扰驾驶人驾驶,造成损害后果的。
原标题:《恺哥说法丨朋友,搭便车吗?》
转载请注明:http://www.0431gb208.com/sjsbszl/40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