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
让朋友、同事搭便车是常有
可要是在搭便车的途中发生事故
如何确定各方责任
往往就会引发争议
近日,南通海门法院
审理了一起“好意同乘”的事故纠纷
案件中
王某无偿搭乘工友顾某的车辆
两人打算一起去找工作
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王某也受了伤
司机顾某被判定承担次要责任
海门区人民法院
三厂法庭副庭长孙建玉介绍
考虑到司机顾某符合“好意同乘”的情形
加上王某本人在搭车时没有系安全带
法院最终确定
在顾某承担的次要责任中
酌情再减轻一部分责任
本来需要赔偿30%
但最终司机顾某只需承担21%
法官解释
“好意同乘”是无偿、利他的行为
应该受到鼓励和提倡
所以新实施的《民法典》明确规定
在好意同乘的情形下发生事故
应当减轻该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好意同乘”可以减轻侵权责任
但是也有例外情况,
如果驾驶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例:无证驾驶带朋友兜风)
则不能减轻责任
在与人为善的同时
也必须遵守相关交通法规
《民法典》对“好意同乘”的规定
旨在倡导助人为乐的善意行为
同时法官也建议
在给车辆投保时
可以购买车上人员责任险
谨防载人途中发生意外
来源:南京零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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