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蹭”同事的车
出门捎上邻居一段
……
这些行为在生活中处处可见
谁还没搭过便车呢?
可是一旦在搭便车时发生意外
造成人员伤亡
责任归谁?
司机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高淳法院审理了一起“好意同乘”出车祸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基于《民法典》“好意同乘”规则,依法减轻了司机张某的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年7月,张某应好友刘某请求,骑行电动三轮车顺路搭载刘某和吴某,驶至路口时与薛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刘某、吴某三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吴某伤势较重,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因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等原因负事故主要责任,薛某负次要责任,刘某、吴某无责任。事后,吴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吴某家属诉请:
要求张某、薛某赔偿医疗费、住院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万余元。
被告张某辩称:
1、我违反信号灯通行是因为眼睛不适,没有看清指示灯。
2、我并未收取吴某、刘某的任何费用,是好意施惠行为,应当减轻我的赔偿责任。
被告薛某辩称:
本次事故主要是张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所致,应由张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争
议
焦
点
张某在本起事故中是否存在好意同乘行为?应否减轻其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
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吴某家属因交通事故致其近亲属死亡造成的损失,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吴某虽不负事故责任,但张某搭载吴某、刘某,并未收取其费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应当减轻张某的赔偿责任。
综合本案实际,法院确定减轻张某1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好意同乘”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者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好意同乘无营利目的,不追求报酬,旨在互帮互助,应当积极倡导。在对因好意同乘而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案件中,若不认可好意同乘的特殊情况,则有违社会公平和道德,不利于善良风俗的形成。
本案中,张某无偿搭载吴某、刘某本质上属于好意同乘行为,考虑到要鼓励好意施惠的行为,以及权利义务的平衡等因素,酌情减轻了驾驶者一定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原标题:《那些网格小案
“搭便车”出事故,责任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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