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同事李某相约假期一起出行。出行当天,王某驾车搭载李某一同前往景区游玩。行至高速路时,车辆与道路护栏碰撞后发生旋转,致使车辆受损,李某受伤,经诊断为脑震荡、胸椎压缩性骨折、软组织损伤。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违规驾驶,负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李某认为,王某应对其受伤负责,两人协商赔偿无果后,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王某赔付其因本起交通事故产生的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元。
王某辩称,她载李某一起出游是无偿的好意同乘行为,事故是由于车辆爆胎导致的,且事发时李某没有系安全带,存在过错,因此按照公平责任原则,应该两人各负担50%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驾驶人王某未能安全驾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称李某未系安全带,仅提供了一份调查笔录,不足以证明。王某抗辩事故发生系爆胎引起,即使抗辩事实成立,也不影响其作为车主、驾驶员的责任承担。因为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乘坐人所乘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按照过错责任进行赔偿。但本案是好意同乘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好意同乘跟营运车辆不同,驾驶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跟一般的收费营运车辆应有所区别。为鼓励相互帮助、好意施惠等行为,应适当减轻驾驶人的责任,法院最终认定驾驶人承担90%的赔偿责任,经法院核算认定,各项损失共计元,即王某应赔偿李某元。
《民法典》小课堂
好意施惠,又称情谊行为,是指双方在没有产生合同法律关系意思表示的前提下,一方向对方施与好处或便利,对方接受的约定,好意施惠约定的违反不产生合同责任,但在好意施惠的履行中,施惠人对受惠人构成侵权的,依然要承担侵权责任,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搭便车是一种典型的好意施惠行为。
好意同乘俗称搭便车,是指行为人出于助人的善意允许他人免费搭乘自己车辆的行为。机动车驾驶人对好意同乘者承担在运输过程中保障其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并且好意同乘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受到了损害,机动车驾驶人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交通事故是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驾驶人不承担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
第二,交通事故是机动车驾驶人造成的,其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但一般不全部赔偿:1、如果好意同乘者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承运人要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大部分损失,具体数额要综合考虑;2、如果好意同乘者在交通事故中有过错,可按其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承运人的责任;3、如果好意同乘者在交通事故中有重大过失或者其损失是由于其故意造成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免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官提醒:
不管是驾驶人还是乘车人,都应该遵守相关道路法规,安全驾驶,平安出行,避免事故的发生。
原标题:《旬邑法院:搭便车情况下的损害赔偿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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