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超速行驶
01
年2月11日早上,胡某驾驶挂车行驶至国道瑞金市云石山乡梅坑村交叉路口路段时,遇行人梁某手推双轮车由左往右横过道路,胡某驾驶超速行驶的挂车(经鉴定,该车事发前的行驶速度为:63.0~69.1km/h)与行人梁某相撞,相撞后,挂车驶出道路,与道路右侧路外的房屋相撞,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房屋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胡某驾驶货车(该车不符合技术标准)超速行驶至事故路段时,遇老人横过道路未停车让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遇儿童、孕妇、老人、抱婴者以及盲人和其他行动不便的残疾人横过道路,应当停车让行”,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梁某无责任。
02
年12月2日晚上,章某驾驶挂车超速(经鉴定在事故发生时行驶速度为:70.7~74.6km/h)行驶至国道瑞金市叶坪乡马山村路段时,与道路前方同方向推行二轮自行车的刘某(事故发生时,其体内酒精含量为75.9mg/ml)相撞,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章某驾驶挂车超速行驶至事发路段时,对道路交通动态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二条,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刘某在道路上推行二轮自行车时,未靠道路路边行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03
年3月18日凌晨,王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国道瑞金市叶坪乡福水村中石化加油站门口路段时,驾车驶入左侧车道逆向行驶,遇王某1驾驶货车沿国道由福建省长汀县往瑞金市区方向超速行驶(经鉴定在事故发生时行驶速度为:61.7~65.6km/h),货车车头部位与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道路左侧车道内正面相撞,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王某1超速驾驶货车行驶至事故路段,未确保安全驾驶,采取措施不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王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对道路交通动态观察不周,逆向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04
年5月30日早上,郭某驾驶中型自卸货车超速行驶(经鉴定,事发前其行驶速度为62.1~65.7KM/H)至国道瑞金市大柏地乡隘前村路段时,碰撞从左往右横过道路的行人刘某,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郭某驾驶货车超速行驶至事发路段时,对路面交通状况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驾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刘某步行至事发路段横过道路时未确认安全后通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05
年4月2日晚上,刘某驾驶轻型栏板货车(该车辆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行驶至红军大道马荠村水口小组路段超速行驶(行驶速度为81km/h),遇钟某(其体内乙醇含量为2.80mg/ml)无证驾驶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由东往西借道通行时,轻型栏板货车前部与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左前侧部位在道路右侧机动车最左侧车道内碰撞,造成钟某当场死亡,两车及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
刘某驾驶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事故路段时超速行驶且对路面的动态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钟某无证驾驶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套用车牌)行驶至事故路段借道通行时,未让所借道路内通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借道通行时,应当让所借道路内通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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