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出于好意让他人搭便车的情况很常见,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搭乘者和驾驶人的责任该如何划分?2月18日,省高院发布消息,我省法院春节前夕适用《民法典》中“好意同乘”相关规定宣判了一起案件,驾驶人在应承担责任的基础上再减轻30%进行赔偿。年6月29日,刘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国道线由南向北行驶时,因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撞到了前方张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车尾部,造成张某和搭便车的同乘人时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时某伤情较重,医院住院治疗,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交警认定,刘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时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时某把刘某及其保险公司、挂靠公司和三轮车驾驶人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约13万元。
泽州县法院审理认为,时某系搭乘张某农用三轮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刘某、挂靠公司依法赔偿时某损失后,剩余损失应该由张某承担次要责任。
《民法典》第条“好意同乘”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由于时某是无偿搭乘,张某系好意搭载,法院据此判决张某在其应承担责任的基础上,再减轻30%的责任进行赔偿。
“‘好意同乘’是人与人之间互帮互助建立和谐人际关系的表现,是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法官介绍,“好意同乘”交通事故中,驾驶人和搭乘者处于同一空间,搭乘者受到损害的同时,驾驶人也可能遭受严重损害,如果让无偿搭载的驾驶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有违社会善良风俗和公平原则,不利于鼓励他人助人为乐,故应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据了解,构成“好意同乘”必须同时满足非运营、无偿搭乘两个基本条件。若机动车系基于经营目的而提供无偿搭车服务,如中介看房、酒店接机等,则不属于“好意同乘”。同时,供乘人要减轻相关赔偿责任,也必须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等情况,且只能“减轻”而非“免除”供乘人的赔偿责任。记者刘友旺
来源:太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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