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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儿童骑脚踏车撞成九级伤残,法院判决

来源:轻便车 时间:2023/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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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郴州,一女子在公园散步时,被一名骑着儿童脚踏车的小孩撞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女子起诉小孩父母,索赔26万。

某日,谭女士晚饭后在离家不远的公园里散步,公园里有很多父母带着小孩在公园里面玩耍。突然间,一名骑着儿童脚踏车的小男孩迎面向谭女士撞来,谭女士避闪不急,被小男孩撞到在地。

医院诊断治疗,谭某左胫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共计住院51天,出院后经鉴定中心评定,谭某构成九级伤残。

出院后,谭某多次联系小男孩父母协商赔偿事宜,小男孩父母仅同意支付医药费元,双方协商未果,谭某便将小孩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小男孩父母支付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0元。

依据《民法典》第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换言之,行为人无论是基于主管故意还是过失,导致他人权益受害的,需要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受害人主张行为人侵害自己权益的,需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当然,如果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行为人则需自己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本案是一起普通的人身权侵权案件,适用一般过错侵权原则,无论是受害人谭女士还是小男孩,均应当在过错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谭某作为受害人,诉讼当中的原告方,需对自己是被小男孩骑车撞伤的基础事实,自己的受害结果与小男孩的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小男孩的父母也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谭女士在本次受伤事故中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从而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

与其他侵权案件不同的是,本案侵权行为人是未成年人,是一名不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依据《民法典》第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本案中,小男孩在事发时还没有满十周岁,且没有独立财产,即不具备独立对外承担责任的能力。所以,对于小男孩导致谭女士受伤的侵权事实,应当由小男孩的父母代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当然,如果小男孩的父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应尽了监护责任,则可以适当的减轻小男孩父母的赔偿责任。本案事故发生时,小男孩的父母并不在身旁,很显然是没有尽到应尽的监护责任的,不能减轻其父母的赔偿责任。

本案最终法院依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小男孩父母对本次事故承担80%的责任,谭女士自己承担20%的责任,判决小男孩父母向谭女士支付赔偿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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