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轮、四轮“老年代步车”
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
九江公安交警联合市监、城管等部门
严查“老年代步车”
非法出售、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
向经营户宣传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落实告知承诺、公告明示义务
自觉规范经营行为
5月27日
联合行动组在庐山市白鹿大道
查处了一家名为“九紫新能源汽车行”的商家
以“偷梁换柱”的方式
“忽悠”消费者购买
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老年代步车”
消费者试驾的车与要买的车不是同款!!!
商家以可以上牌的
新能源车作为试驾车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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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出去的却是
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无法上牌的“老年代步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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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行动组当即
对相关车辆予以暂扣
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根据《九江市城市道路通行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本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
在本市上牌登记的电动车,电动车的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通过店堂告示、销售凭证中载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所售电动车已纳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或者江西省非机动车产品目录,符合登记条件;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和发票,并告知所售电动车的安全驾驶知识和注意事项,可以代理办理挂牌手续。
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购买的电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或者江西省非机动车产品目录,方可在本市登记上牌。
根据《九江市城市道路通行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车辆,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车辆货值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电动车的销售者在电动车销售过程中有欺诈行为,导致消费者因购置的电动车未纳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或者江西省非机动车产品目录而无法上牌登记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电动车的价款费用的三倍。
再次提醒广大市民
购买新能源车时一定要擦亮眼睛
认真核对车辆的产品合格证
并向商家索要发票
不要轻信电动车
不用挂牌、不用考证、不用保险
等虚假宣传
谨防受骗
为了您和家人的交通安全
不购买、不驾驶、不乘坐“老年代步车”
监制/黄惠英
原标题:《庐山市一车行“忽悠”消费者购买老年代步车被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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