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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民法典搭便车受伤,责任谁来承担

来源:轻便车 时间:20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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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法官

郭盈

民事第一速裁团队负责人

四级高级法官

基本案情

年10月1日,李某某与张某某参加同学婚礼。婚礼结束后,下起了小雨,由于顺路,李某某便搭乘张某某驾驶的车辆回家,张某某在行驶途中未注意避让王某某驾驶的直行大货车,导致两车相撞损坏,李某某严重受伤。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和王某某无责。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李某某将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和残疾赔偿金等全部损失共计40余万元。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某出于善良心意免费搭乘李某某,李某某无偿乘坐张某某驾驶车辆,张某某予以同意,二人之间形成了好意同乘的情谊行为。张某某在搭乘李某某的同时,即应对自身及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责,本案中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的规定,判令张某某赔偿李某某损失的70%即28万余元,李某某自行承担损失的30%。张某某不服,上诉至鞍山中院,经二审法官调解,张某某一次性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25万元,双方纠纷终结。

法官说法

好意同乘是指驾驶员基于善意互助或者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比如顺路捎带朋友、同事等。《民法典》出台前,实践中对于好意同乘的性质存在不同的观点,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对于搭乘者人身和财产造成的损害,被搭乘者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可否减轻赔偿责任,各地审判实践做法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民法典》首次通过立法方式,明确了好意同乘情况下造成损害的赔偿规则,是《民法典》的亮点之一。

▲好意同乘有哪些特征?

好意同乘具有双方合意性、无偿性和非法律拘束性三个特征。第一,关于双方合意性。搭乘者与被搭乘者形成合意,如果是未经驾驶员同意而搭乘,就构成强行乘坐或者无偿偷坐,则不构成好意同乘。

第二,关于无偿性。好意同乘最典型的特征是行为的客观无偿性。以是否存在对价给付作为区分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的标准。实践中看似无偿实则有偿的行为不应作为好意同乘行为,包括客运合同中免票乘车以及免费搭乘商场的购物班车等行为。相反,实践中还存在看似有偿实则无偿的好意搭乘行为,包括搭乘者向被搭乘者提供小额费用分担成本或者提供一些食物表达感谢心意等。这种有偿不是以对价给付为前提,仅具有经济弥补性质。

第三,关于非法律拘束性。好意同乘作为一种情谊行为,具有更多的社交属性和道德属性,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无法律的强制要求,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好意同乘出事故,责任归谁?

好意同乘的归责原则可以从三个层面加以解读。

首先,好意同乘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原则是侵权行为适用的一般原则,除非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才能适用无过错原则。好意同乘发生损害赔偿适用过错责任,一方面有助于减少乃至避免“好心办坏事”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也能将情谊行为引导到一个健康运行的轨道上来,推动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爱。

其次,好意同乘构成减责事由。如果好意同乘发生损害必须全面赔偿,不符合我国社会伦理价值观,也不利于鼓励他人助人为乐。好意同乘中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在鼓励人际友善、利他行为与法律责任承担方面寻求了利益的平衡。

再次,若行为人具有侵权的故意和重大过失,则不能仅以好意同乘作为减责事由。好意同乘中,搭乘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处于被搭乘者的控制范围之内,被搭乘者应当谨慎安全驾驶,如果被搭乘者存在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例如隐瞒无证驾驶机动车而免费搭乘他人,即为严重过错,此种情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者损害的,不能减轻被搭乘者的责任。

法官提醒

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好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值得我们提倡。但是在驾驶过程中,作为被搭乘者的驾驶员应尽到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此外,有条件的车主除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以外,要尽量购买车上人员座位险等商业保险,减轻自己对同乘人员赔付的经济负担。作为搭乘者,也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不搭乘不具备驾驶资格人员的车辆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搭乘过程中,系好安全带,不干扰驾驶人员正常行驶。如果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双方应该积极沟通协商,力争调解解决纠纷,以免“伤身又伤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图片来源于网络

供稿:民事第一速裁团队

原标题:《搭便车受伤,责任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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