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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带人搭便车,不料发生交通事故,事后遭

来源:轻便车 时间:20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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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出门遇到熟人带一脚,搭个便车是很司空见惯的事,万一搭便车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人身伤害,责任要如何划分?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年4月4日上午,张某搭乘毕勇驾驶的登记在物流公司名下的皖S×××××号中型货车出行。18时许,车辆因避让电动三轮车时侧翻在路边,发生致毕勇及乘车人毕超群(毕勇儿子)、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医院住院治疗10天,花费医疗费元(其中毕勇支付了元)。

出院后,张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毕勇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元。

毕勇向法院称,张某诉称的受伤事实是基于好意施惠关系与紧急避险而发生,张某存在重大过错,毕勇无过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当时自己开车刚从公司出来就遇到张某,张某称自己想出去玩玩,要求搭乘,当时车内已有毕勇、毕超群、逯军三人,张某强烈要求搭乘,便让他上了车,上车后自己有要求张某系上安全带,张某表示拒绝。由此可见自己当时是出于好意,在张某强行要求搭便车的情况下,无偿的允许张某搭乘自己驾驶的车辆,属于好意施惠行为,张某乘坐车辆后不系安全带,存在重大过失,毕勇为避免撞上电动三轮车紧急处置,不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不需要对张某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毕勇允许张某搭乘其驾驶的车辆系好意施惠行为,属于无偿运输合同关系。但毕勇仍负有安全驾驶的义务。毕勇在驾驶过程中未善尽安全驾驶注意义务,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乘坐人张某受伤并构成八级伤残,因此毕勇应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张某系无偿乘车,且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未系安全带,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可减轻毕勇的赔偿责任。

因为毕勇搭载张某系好意同乘、无偿运输,非商业运输活动,因此对张某要求支付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应该不予支持。

虽然毕勇提出自己是因紧急避险才导致的车祸,但是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应当不予支持。

毕勇承担30%的责任,向张某支付赔偿款.97元。

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因搭便车本身是一种好意施惠行为,并不受法律规范调整,而是受道德规范驱动,但是在此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惠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时,该施惠行为已经超出了好意施惠行为本身的范畴,应当受到《侵权责任法》的调整。由于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发生时才可适用,而公平责任只能适用于双方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无过错的情形。所以,好意施惠行为发生的侵权应当适用一般侵权的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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