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顺路搭便车,大家肯定不陌生,上下班、逛街、旅行……生活中,谁还没搭过便车呢!
可是,一旦搭便车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这责任应该怎么划分呢?好心搭载他人的司机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举个例子
小陈是孙阿姨的房客,从事货运生意,有辆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一天,小陈正要出门送货,正好孙阿姨要去乡下访亲,于是便顺路捎带了一下。车辆在行驶途中,因小陈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去平衡后侧翻,造成孙阿姨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医院治疗,产生大量医疗费及其他经济损失。此外,事故还造成孙阿姨伤残。经福建省平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陈应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孙阿姨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因与小陈就损害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孙阿姨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说法
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比如顺路捎带朋友、同事,应陌生人请求搭载陌生人等。无偿性、利他性、非拘束性是好意同乘的重要特征。
本案属于好意同乘造成乘客损害的案件,关于驾驶人的责任性质应为一般侵权责任。为贯彻对有偿受益人的保护高于对无偿受益人的保护的原则及鼓励相互帮助、好意施惠等行为,即使驾驶人对事故发生应承担全部责任,也可以适当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此外,孙阿姨作为搭乘人,明知案涉车辆属于载货三轮车却仍坚持搭乘,亦具有一定过错。综上,酌定小陈对孙阿姨的上述各项经济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
上述民法典对于无偿搭车的损害赔偿规定,其适用上是有条件的:
首先,车辆必须是非营运车辆;(如果是营运车辆不适用此条)其次,强调“无偿”性质;(这里的有偿无偿指的是明确的报酬,而不是一些“礼尚往来”)第三,提供无偿搭乘的驾驶人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能适用“减轻赔偿”)同时还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此条——减轻无偿搭车行为中提供搭车服务的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而对于交通事故中肇事另一方来说,比如上述案件中,承担此责的小陈,其赔偿责任是无法减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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