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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人搭便车,不料发生交通事故,事后索赔

来源:轻便车 时间:2023/4/9

开车出门见熟人带一脚是很常见的,免费乘车是很常见的,当搭便车发生交通事故,人身伤害时,如何划分责任?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由毕勇驾驶,以物流公司的名义注册。18时许,车辆为躲避电动三轮车在路边侧翻,造成毕勇和乘客毕朝群(毕勇儿子)和张某受伤。医院住院10天,医疗费用元(其中毕勇支付元)。

出院后,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毕勇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元。

法院被告知,诉讼中的损害事实是基于善意和紧急避险,诉讼存在重大过错,毕勇无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当时,他一开车离开公司就认识了张某,他说他想出去玩,并要求搭车,当时车上有3个人,分别是毕勇、毕朝群和逯军,当张某强烈要求取车时,他要求张某绑安全带,张某拒绝了。可以看出,他当时出于好意,他强迫情况下中搭便车在张某中自由驾驶自己的车,这是一种恩赐行为,毕勇上车后没有系安全带,有重大过失,毕勇为了避免与电动三轮车碰撞没有故意和重大过失,因此不需要承担张某伤害让的责任。

毕勇在其驾驶的车辆上使用张某的许可是一种有益行为,属于自由运输合同关系。然而毕勇仍然有安全驾驶的义务。在驾驶过程中毕勇未履行安全驾驶的注意义务,造成交通事故,造成张某人受伤,构成8级残疾,因此毕勇应为张某的损失负责。由于张某是免费乘车,在驾驶过程中不与安全带捆绑,存在一定的故障,因此毕勇的赔偿责任可以降低。

因为毕勇携带张某是一种善意、免费运输、非商业性的运输活动,因此张某支付精神慰藉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虽然毕勇提出他是紧急逃生引起的,但他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这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裁决]

毕勇承担30%的责任,并向张某支付.97元的赔偿金。

拒绝张某其他索赔。

[律师提示]

因为搭便车本身就是一种善意的恩惠,他不受法律规范的约束,而是受到道德规范的驱动,但是,在这一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给受益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施惠人已经超过行为本身的范畴,应当调整《侵权责任法》。因为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只能在发生特殊情况时适用,只有当双方当事人在损害结果发生时无过错时,才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因此善意侵权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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