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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搭便车出事故司机要担责吗

来源:轻便车 时间:20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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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就是人们常说的“搭便车”,是搭乘人经非营运性机动车驾驶人的邀请或允许后无偿搭乘的行为。从性质上说是一种情谊行为。如果在“搭便车”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受伤,搭载他人的司机要不要担责呢?

★案例一★

年5月,吴某下班回家遇到同事邓某正好顺路,便请求邓某搭个便车,邓某欣然接受。行驶途中,由于邓某未注意与前车保持行车距离,追尾前方车辆,导致两车相撞,车辆损坏并致同乘的吴某严重受伤。经交警认定,邓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之后吴某将邓某诉至法院,要求邓某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法院认定,该事故邓某系好意搭乘,由邓某承担80%责任,吴某自行承担20%责任。

★案例二★

余某驾驶电动三轮载货摩托车好意搭载陈某,车辆行驶过程中与林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陈某与林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陈某将余某和林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陈某乘坐不能载人的货箱出行也存在过错,且余某系好意搭载。法院判决余某承担35%的赔偿责任,林某承担45%的赔偿责任,陈某自行承担20%的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是一种助人为乐、互帮互助的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值得提倡和鼓励。但是无论驾驶人还是搭乘人都要提高道路安全意识,驾驶人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搭乘人也要自觉系好安全带,做好安全防护,不要让“好意同乘”好事变坏事。

法条延伸

“我把车借给了别人,在借用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我还要承担责任吗?”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标题:《“搭便车”出事故司机要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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