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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搭便车的法律问题,这个时候要

来源:轻便车 时间:2023/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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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公众对于出行方式的选择与以往相比出现了新的变化:大家减少了乘坐公交、地铁出行频次,更多人选择骑行或乘坐私家车出行。因此,在网约车订单增多的同时,很多人也会选择搭朋友的便车出行。如果私家车主“顺路带人”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该如何承担呢?

今天,我们邀请到民一庭法官助理谢静通过两个典型案例为大家解读搭便车的法律问题。

案例1

孙女士与王先生系同事关系,两人所住小区隔街相对。平日,王先生乘地铁上下班,孙女士则驾驶自家私家车出行。疫情发生后,王先生向孙女士提出能否顺路捎其上班,孙女士同意。某日上班途中,因孙女士未尽到注意义务而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两人受伤。那么,王先生的损失由谁承担呢?

法官说法:首先,孙女士同意王先生无偿乘坐其机动车的行为应构成“好意搭乘”。这是否就意味着孙女士可以对王先生的损失免责了呢?

那可不行!虽然孙女士未收取王先生搭乘费用,但王先生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甘愿冒一切风险,承担所有责任。孙女士对王先生应尽的注意义务并不因有偿和无偿而加以区分。

若因孙女士的原因发生交通事故进而导致王先生受伤,孙女士应当对王先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孙女士的好意施惠行为是一种人与人之间互助的道德行为,是一种应被提倡和鼓励的行为。根据公平原则,若让施惠人承担全部责任,那便会与法律所追求的社会效果相悖,亦与法律的正义精神不符,因此可以酌情减轻孙女士责任。

案例2

李女士与张女士系同小区邻居,两人平日一同乘坐公交出门买菜。疫情发生后,李女士购买了一辆电动车,每天载着张女士一同前往超市。某天,李女士刹车不及时导致电动车侧翻,两人也因此受伤。因电动自行车载人发生交通事故损害的,又应当如何归咎法律责任呢?

法官说法:电动自行车虽非机动车,但李女士好意捎带张女士一同出行的行为仍应构成“好意搭乘”。

李女士因自身原因导致两人受伤,应对张女士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张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电动自行车不能搭载成人。张女士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因此应当适当减轻李女士的责任。

“好意搭乘”是符合正确社会价值导向的行为,应予以肯定。但好意施惠人及同乘人应对可能发生的交通事故后损害赔偿问题有所了解。根据《合同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免费搭乘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被搭乘方有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搭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被搭乘方的责任。

因此,作为“好意搭乘”的施惠方需要认真履行安全注意义务,而受惠方则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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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谢静

图片源自网络

原标题:《搭便车的法律问题,这个时候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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