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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例大道理你知道电动车也要投保交强

来源:轻便车 时间:2023/5/9
                            

基本案情

年8月,甲某驾驶两轮电动摩托车与乙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乙某受伤、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甲某负主要责任,乙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乙某住院治疗,经诊断构成十级伤残,产生医疗费及营养费、护工费、误工费等多项费用。

对于费用的分担,双方各持一词。

乙某主张因交通事故造成各项损失共计14万元,应由甲某在交强险理赔范围内先行全额赔偿,剩余部分按双方责任比例分担。

甲某则辩称应根据全部损失按照各自事故责任负担,自己不知道电动摩托车需投保交强险,不应全部支付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

审理裁判

泗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某驾驶的两轮电动摩托车在工信部公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名录中,依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甲某应当在机动车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在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其因自身原因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则在其与乙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乙某的损失,甲某需在应投保而未投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剩余损失部分再按照双方事故责任比例分别承担,即对于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应当由甲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最终,泗阳法院依法判决甲某赔偿乙某损失共计13万余元;其中,对于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由甲某全额赔偿。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使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寄语

近年来,两轮电动摩托车由于体积小,低碳环保、方便出行等优点,成为群众最常用的出行交通工具。但两轮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速度较快、车身较大,行驶时危险系数较高。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往往造成较为严重的人身损害,并可能产生高额的赔偿金额。此时,若电动车车主未按规定购买车辆交强险,则会导致自己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比如本案中,若甲某投保了交强险,则13万余元的赔偿款其本人仅需承担元左右,剩余部分由保险公司予以赔付。

法官在此提醒,如果购买了电动摩托车(包括两轮、三轮的电动普通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不能脚踏骑行的电动车)须注意按规定办理登记上牌、投保交强险,并按车辆通行规定上路行使。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让我们从自身做起,共同营造安全、文明的出行环境。

原标题:《你知道电动车也要投保交强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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